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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项目实施细则

一、扶持范围 

西安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二、扶持条件

(一)依法建立、手续完备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

(二)安置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职工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三年(含)以上劳动合同;

(三)年平均实际安置残疾职工在30人(含)以上,且残疾职工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高于25%(含)的用人单位;

(四)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安置的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五)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按月向安置残疾职工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六)具备残疾职工工作生活的无障碍设施;

(七)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一个协会四个功能室”(简称“一会四室”)即:残疾人协会、康复训练室、文化活动室、职工培训室和法律维权室,有专(兼)职工作人员,扶残助残措施健全具体,能为残疾职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法律维权等服务;

三、扶持标准和资金用途

对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根据残疾职工年平均人数(不足一人的不予计算),按每人每年8000元标准给予扶持资金。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开发残疾人就业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开展残疾职工岗位技能培训;无障碍设施建设;康复训练、文化活动设施建设;提高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水平和福利待遇;可适当弥补流动资金不足、研发新产品、开发市场、扩大生产规模。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一)区县用人单位填报《西安市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项目申报审批表》(附件1-1);市本级用人单位填报《西安市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项目(市本级)申报审批表》(附件1-2);

(二)《西安市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项目残疾职工花名册》(附件2);

(三)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

(六)用人单位与每名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七)社保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为每名残疾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个人台账;

(八)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名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银行流水;

(九)无障碍设施说明。

五、工作程序

(一)区县用人单位填写《西安市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项目申报审批表》(附件1-1)并携带相关申报资料,向税务关系所在区县残联申报;区县残联审核后,将《西安市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项目申报审批表》(附件1-1)和填写的《西安市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项目汇总表》(附件3)报送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备案,并按程序拨付项目资金。

(二)市本级用人单位、市残联管理的单位填写《西安市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项目(市本级)申报审批表》(附件1-2)并携带相关申报资料,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报。

六、其他

本《细则》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1.西安市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项目申报审批表

 1-2.西安市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项目(市本级)申报审批表

 2.西安市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项目残疾职工花名册

      3.西安市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项目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