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项目实施细则
发布于 :2020-06-01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残疾人就业促进“十三五”实施方案》,我市就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为残疾人就业信息服务、创业项目、创业培训、等方面,提供个性化服务,以创业带动就业,培育、规范、引导和扶持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健康发展,现制定以下细则。
一、扶持范围
为我市残疾人创业孵化提供1-3年的免费办公场地,以及对残疾人进行创业培训、创业实训、项目开发等多项服务和创业指导的经济实体,分为以下三种类型:政府主导型、社会投资型和多元合作型。
(一)政府主导型。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组织,负责日常运营管理。
(二)社会投资型。实行企业化运作,场地、设施设备费用主要由社会(非企业组织或企业)负责,日常运营管理费用主要通过自筹、收取管理服务费用等方式解决,政府主要在相关扶持政策方面给予支持。
(三)多元合作型。实行企业化运作,场地、设施设备、运营管理费用可通过财政投入、企业融资、社会或个人捐赠等多元化投资解决,日常运营管理费用可实行政府补贴、企业资助和适当收取管理服务费用等多渠道相结合的方式解决。
二、扶持标准
每户每年给予15万元的扶持资金。累计不超过3年(之前已享受的年度计算在内)。
三、申报条件
(一)运营管理机构或创业孵化基地为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运营状况良好,循环孵化方案系统规范,具有连续滚动孵化的能力;
(二)有固定办公场所、规章制度健全和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能够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
(三)孵化基地被孵化实体不少于3家、孵化残疾人数不少于20人、孵化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
(四)整体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孵化面积一般不少于300平方米;整体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孵化面积一般不少于500平方米,并与入驻创业实体、个人签订书面创业孵化协议;
(五)协助残疾人创业者办理开业手续,提供与创业经营相关的培训、咨询、指导,创业项目开发、对接,引进投融资等服务;
(六)协调相关部门,帮助残疾人创业者申请扶持资金,享受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一)《西安市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项目申报表》(附件1)、《项目申报资金使用计划书》(单位自行设计);
(二)运营管理机构或孵化基地独立法人机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会组织提供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房产证或与产权所有人5年期以上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复印件;
(四)创业者与孵化基地签订的书面创业孵化协议复印件(协议中须明确场地、培训、咨询、指导等服务);
(五)残疾人身份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西安市户籍入驻孵化基地残疾人汇总表》(附件2);被孵化残疾人的孵化情况说明(体现孵化项目、孵化成功率、就业创业)等信息内容;
(六)《残疾人创业实体入驻基本信息登记表》、残疾人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申报审批程序
单位(机构)按税务属地管理原则向同级残联申报。
(一)各区县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二)市级所属单位(机构),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报。
(三)经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市残联核准、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财政局。
六、资金来源
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七、资金用途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场地租赁、无障碍建设、创业孵化。
八、申报时限
项目申报时间:每年6月30日前,报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逾期未报视为自动放弃。
九、其他
本《细则》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1.《西安市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项目申报表》
2.《西安市户籍入驻孵化基地残疾人汇总表》
3.《残疾人创业实体入驻基本信息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