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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项目实施



为稳定和促进残疾人就业, 进一步提高残疾职工生产、生活水平,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现制定以下细则。

一、扶持范围

残疾职工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25%以上(含25%),并且残疾职工30人(含30人)以上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

残疾职工是指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劳动合同,从事全日制工作的在职职工。

二、扶持标准

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按残疾职工月平均人数(不足一人的不予计算)每人每年给予8000元扶持资金。

三、申报条件

(一)依法建立、手续完备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

(二)依法与安置的残疾职工签订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实际在岗工作;

(三)年平均实际安置残疾职工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总数30人(含30人)以上;

(四)按规定为安置的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女工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五)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按月向安置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不低于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六)残疾职工工作生活无障碍设施完备,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七)申请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扶持资金的单位,必须具有“一个协会四个功能室”(简称“一会四室”)即:残疾人协会、康复训练室、文化活动室、职工培训室和法律维权室,有专(兼)职工作人员,扶残助残措施健全具体,能为残疾职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法律维权等服务;

(八)申请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扶持资金,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九)本年度内已享受省级项目支持的,本年度内不再申报市级项目。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一)《西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项目申报表》(附件1);

(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

(四)《西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项目残疾职工汇总表》(附件2);

(五)残疾职工身份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六)用人单位与每名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七)用人单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名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复印件;

(八)社保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为每名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台账和社保缴费票据复印件;

(九)无障碍设施说明;

(十)《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内容包括:防火、防盗、治安、自然灾害等)复印件。

五、申报审批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区县残联提出申请,区县残联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后,报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二)市残联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报。

(三)经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市残联核准、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财政局。

六、资金来源

扶持资金从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七、资金用途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开发残疾人工作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无障碍改造;康复训练、文化活动设施建设;保障残疾人社会保险缴纳水平;也可适当弥补流动资金不足、研发新产品、开发市场、扩大生产规模。

八、申报时限

项目申报时间:每年的6月30日前,报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逾期未报视为自动放弃。

九、其他

本《细则》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1.《西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项目申报表》

2.《西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项目残疾职工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