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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超比例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项目实施细则



为稳定和促进残疾人就业, 扶持超比例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提高残疾职工生产、生活水平,现制定以下细则。

一、扶持范围

每年按要求参加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职残疾职工认定,残疾职工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1.5%且超比例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在1人(含1人、不含集中安置残疾人企业)以上的用人单位及盲人按摩机构(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残疾职工是指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含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从事全日制工作的在职职工。

二、扶持标准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超出规定比例1人以上的(含1人),每人每年给予1万元的扶持资金。

三、申报条件

(一)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三年(含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且实际在岗工作;

(二)每年平均实际安排的残疾职工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1.5%;实际按比例分散安排残疾人数超1人以上(含1人)或以安排盲人为主的盲人按摩机构;

(三)按规定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四)所安排的残疾职工全日制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一)用人单位提供申报年度及前两年度《西安市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认定书》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完税凭证以及申报年度《西安市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认定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二)《西安市扶持超比例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项目申报表》(附件1)一式两份;

(三)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残疾职工身份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银行流水;

(六)用人单位所申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七)其他补充资料。 


五、申报审批程序

用人单位按税务属地管理原则,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报资料。

(一)各区县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后,报西安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经市残联核准、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财政局。

(二)市级用人单位,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报。经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市残联核准、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财政局。

六、资金来源

市级超比例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扶持资金从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各区县超比例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扶持资金按市财发[2010]1584号文件执行。

七、资金用途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开发残疾人工作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开展残疾人岗位技能培训。

八、申报时限

项目申报时间:每年6月30日前,逾期未报视为自动放弃。

九、其他

本《细则》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1.《西安市扶持超比例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项目申报表

     2.《西安市扶持超比例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项目申报汇总表》

     3.《西安市扶持超比例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残疾人职工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