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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灵活就业综合补贴项目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残联发[2014] 207号),为促进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以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扶持对象和范围

(一)具有西安市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的下列残疾人员:肢体残疾一、二级、视力残疾一、二级,智力及精神残疾;女性在40岁以上,男性在50岁以上。

(二)以上人员以非全日制就业的弹性工作方式提供社会劳动,并在公共就业机构办理就失业登记,按规定以个人方式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申请补贴。

二、补贴期限、标准和申报时间

(一)补贴期限和标准。对就业特别困难灵活就业的残疾人, 给予就业及社保综合补贴。补贴原则为“先缴后补,一年一补”。补贴标准:1000//人,累计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申报时间。符合申报条件的残疾人应于每年43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提交上一年度补贴申请,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申报材料

(一)残疾人本人身份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二)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及就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三)上年度以个人方式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台账及缴费票据复印件。

(四)填报《西安市就业特困残疾人灵活就业认定申请表》(附件1)

四、申报审批

(一)申请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按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区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二)初审复审。区县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报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复审,复审合格后,上报市残联。

(三)审核拨付。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报补贴资料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下达拨付补助资金。

五、资金来源和拨付

()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市和区县两级按比例分担。其中,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按市和区0:10 的比例分担;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高陵区,按市和区7:3 的比例分担;临潼区、长安区、鄠邑区按市和区(县)9:1的比例分担;高新区、周至县、蓝田县按市和县10:0的比例分担。

(二)按照分担比例,市财政将市级资金下拨各区县财政,各区县财政再结合自身投入,将补贴资金拨付区县残联,由区县残联将补贴资金划入残疾人个人账户。已建立财政惠民补贴资金 “一卡通”的区县,此次补贴资金发放要实行“一卡通”方式,暂未建立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的区县,待建立“一卡通”方式后,立即实行“一卡通”方式发放。

六、检查监督

各级残联、财政部门对申请人补贴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补贴的,除退回补贴资金、取消该申请人下一年度申请资格外,同时根据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各区县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和指导。各区县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区县扶持政策和实施细则,并报市残联、市财政局备案。

七、其他

本《实施细则》由市残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灵活就业申请表》

   2、《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灵活就业项目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