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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助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就业项目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残联发﹝2014207号),为进一步加大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力度,鼓励用人单位安置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就业,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扶持范围

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就业,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岗位,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为残疾人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和残疾人。

二、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界定

具有西安市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的下列残疾人人员:肢体一、二级,视力一、二级,智力及精神残疾;女性40岁以上,男性50岁以上。

三、补贴标准、期限

用人单位就业补贴标准:300元/月/人;该单位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社保补贴标准:150//人,岗位补助标准:150元/月/人。

以上补贴累计期限均不超过三年。

四、申报材料

(一)用人单位申报材料:

1、用人单位提供在职职工认定书复印件(劳务派遣单位申报无需提供)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用人单位支付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职工工资的凭证或现金发放的工资表;

4、社保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为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职工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个人台账。

5、用人单位填报《西安市用人单位安置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情况表》(附件2),《西安市用人单位安置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补贴审批表》(附件3)。

(二)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个人申报资料:

1、残疾职工身份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2、残疾职工本人填报的《西安市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认定审批表》(附件1)。

五、申报审批

申报单位按税务管辖属地原则向同级残联提交申请资料。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县残联提出申请,区县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后,填报《西安市用人单位安置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汇总表》(附件4),报市残疾人劳动就业中心复审合格后,上报市残联。所有申报材料、表格一式两份。

(二)市级年审、管理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上报市残联。

(三)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报的单位进行审核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及所安置的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个人进行公示,最终确定后拨付补助资金。

六、申报时间

各申报单位应于每年430日前提交补贴申请及相关资料,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七、资金来源和拨付

(一)扶助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就业项目经费,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付,其中市和区县两级负担比例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按市和区0:10的比例分担;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高陵区按市和区7:3的比例分担;临潼区、长安区、鄠邑区,按市和区9:1的比例分担;高新区、周至县、蓝田县,按市和县10:0的比例分担。

(二)采取“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的原则。市级申报单位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后下拨。区县申报单位的市级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下拨各区县财政局后下拨。就业补贴划入用人单位账户;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划入指定的残疾人职工个人账户。

八、监督检查

各级残联、财政部门对就业单位补贴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指导。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除退回项目资金外,并取消该用人单位下一年度申请资格,同时根据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九、其他

实施细则由市残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县)可根据《实施细则》精神,结合区(县)实际制定本区(县)扶持政策,报市残联、市财政局备案。

附件:1、《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认定审批表》

      2、《用人单位安置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情况表》

      3、《用人单位安置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补贴审批表》

      4、《用人单位安置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