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公告
发布于 :2026-02-1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及中、省残联相关文件要求和工作部署,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同时规范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工作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证工作安排
(一)认证时间及对象。现定于2026年3月1日至10月31日(工作日工作时间),依法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进行2025年度西安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逾期未认证的用人单位,视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办理方式。西安市已全面启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已实现“全程网办”和“跨省通办”,请各用人单位如期按照税务关系属地原则优先选择登录省、市政务服务网进行在线办理,或到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线下办理。
(三)数据核验。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纳入国务院“跨省通办”政务服务事项,与各相关职能部门形成数据共享,该项认证将自动核验残疾人证状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残疾职工工资、就业年龄段、是否重复安置等相关信息。
二、以劳务派遣方式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认证相关要求
(一)按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 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 号)要求,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 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二)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的通知》(中残就业〔2025〕13号)要求,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被派遣残疾人应当计入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时,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就业人数。
(三)劳务派遣机构应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相关要求,派遣残疾人至用工单位。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应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执行:
1.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3.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联网认证具体事项详见西安市残疾人就业信息网通知公告栏。
特此公告。
西安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