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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扶持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从事 经营活动项目实施细则

一、扶持范围

具有西安市户籍,在就业年龄段内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

二、扶持条件

(一)持有有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从事合法个体经营活动;

(二)参加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通过个人缴费窗口足额缴纳上年度养老保险的残疾人。

三、补贴标准

采取“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的原则,补贴标准为2000元/年/户,累计补贴不超过三年。

四、申报材料

(一)身份证、残疾人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上年度以个人方式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台账复印件。

(三)《西安市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就业和社保补贴项目申报审批表》(附件1)。

五、工作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填写《西安市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就业和社保补贴项目申报审批表》(附件1)并携带相关申报资料,向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申报;区县残联审核后,填写《西安市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就业和社保补贴项目汇总表》(附件2),报送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备案,并按程序拨付项目资金

六、其他

本《细则》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1.西安市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就业和社保补贴项目申报审批表

2.西安市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就业和社保补贴项目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