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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2020年度西安市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认定须知

一、范  

西安市行政区域内2020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时  

2020年12月1日-12月31日(工作日)。

三、申  

        (一)陕西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曲江新区税务局、经开区税务局、浐灞生态区税务局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含中央、省属及外省市单位)在西安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长乐中路红华巷2号)认定。

(二)市税务局各区县分局及航天分局、航空分局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在所属行政辖区的区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高新区税务局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在高新区民政局认定。

(三)一般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西安市残疾人就业信息网http://www.xacjrjy.org注册审核通过后进行网上申报认定和现场申报认定。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安排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进行现场申报认定。

四、所须资料

(一)现场认定需如实填报《西安市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网上认定需上传加盖公章《申报表》jpg格式附件,《申报表》可在西安市残疾人就业信息网下载,下载地址:http://www.xacjrjy.org/ColumnArticle/Detail/2220)。

(二)人社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2020年度为残疾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个人台帐(2020年1—9月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在职残疾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在职残疾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五)有关劳务派遣用人方式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算。认定时需提交由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用人单位双方加盖公章的劳务派遣用工认定情况说明(格式见附件4)。

(六)委托第三方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进行现场申报认定时还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1、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用人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代缴社保协议(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第三方就在职残疾职工认定归属所共同出具的情况说明。

 

附:各区(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方式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