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关键字
首 页
中心概况
政策文件
通知公告
联系我们
专题专栏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残疾职工认定
>
常见问题
残疾职工认定
政策文件
认定流程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调整
发布于 :2019-11-29
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