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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项目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残联发[2014] 207号),为进一步加大残疾人个体就业创业的扶持力度,鼓励更多残疾人个体经营,实现自主创业,我市决定对从事合法个体经营并参加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工商户给予适当扶持。为更好的推动扶持政策的实施,特制定以下细则。

一、扶持对象

具有西安市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残疾人本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持有有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从事合法个体经营活动;

3、参加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通过个人缴费窗口足额缴纳上年度养老保险的残疾人。

二、补贴期限、补贴标准

(一)补贴期限: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给予就业补贴和社保补贴,补贴原则为“一年一补,先缴后补”。累计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补贴标准:就业补贴:1000//户;

           社保补贴:1000//户。

三、申报时间

符合申报条件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应于每年43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区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交补贴申请,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申报材料

(一)残疾人本人身份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年度以个人方式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台账及缴费票据复印件。

(四)《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就业和社保补贴申请表》。

五、申报审批

(一)个人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持申请材料,填写《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就业和社保补贴申请表》(附件1),向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提出申请。所有申报材料、表格一式两份。

(二)初审上报,区县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实地检查、资料审核后,填报《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就业和社保补贴申请统计表》(附件2)报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复审。复审合格后,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上报市残联。

(三)审核拨付。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进行公示后,最终确定下拨补贴资金。

六、资金来源和拨付

(一)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市和区县两级按比例分担拨付。其中,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按市和区0:10的比例分担;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高陵区,按市和 区7:3的比例分担;临潼区、长安区、鄠邑区,按市和区9:1的比例分担;高新区、周至县、蓝田县,按市和县10:0的比例分担。

(二)按照分担比例,市财政将市级资金下拨各区县财政,各区县财政再结合自身投入,将补贴资金拨付区县残联,由区县残联将补贴资金划入残疾人个人账户。已建立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的区县,此次补贴资金发放要实行“一卡通”方式,暂未建立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的区县,待建立“一卡通”方式后,立即实行“—卡通”方式发放。

七、检查监督

各级残联、财政部门对补贴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除退回补贴资金、取消下一年度申请资格外,并根据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各区县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和指导。各区县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区县实施细则,并报市残联、市财政局备案。

本《细则》由市残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就业和社保补贴申请表》

       2、《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就业和社保补贴申请统计表》